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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14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付世立诉邓晓龙、彭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世立,邓晓龙,彭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463-1号申请执行人付世立,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邓晓龙,男,1963年10月5日,汉族。被执行人彭志龙,男,1968年4月19日,汉族。申请执行人付世立与被执行人邓晓龙、彭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邓晓龙、彭志龙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人付世立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66398元(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2日起至上述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15元,本案受理费6226元,申请执行费3953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邓晓龙、彭志龙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276892元。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毅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