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潘瑞清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瑞清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071号罪犯潘瑞清,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05)青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瑞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赔175273.5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日作出(2005)鲁刑一复字第117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鲁刑执字第04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鲁刑执字第5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29年6月7日止);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8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3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潘瑞清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潘瑞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潘瑞清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潘瑞清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瑞清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26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