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胡龙江与蒋国栋、陈春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376号原告:胡龙江。被告:蒋国栋。被告:陈春枝。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龙江诉被告蒋国栋、陈春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龙江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国栋、陈春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龙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保全费1395元,公告费150元,合计3345元,由原告胡龙江负担。审 判 长 陈章健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