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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胡龙江与蒋国栋、陈春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376号原告:胡龙江。被告:蒋国栋。被告:陈春枝。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龙江诉被告蒋国栋、陈春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龙江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国栋、陈春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龙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保全费1395元,公告费150元,合计3345元,由原告胡龙江负担。审 判 长  陈章健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