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复执字第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李爱梅与李爱芳、万巧珍、花如兰、张红臣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金复执字第0115号万巧珍、李爱芳、李爱梅:你们申请执行张红臣、花如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57850.2元。经本院立案受理,现已执行到位30000元,未执行到位的27850.2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放弃,执行费768元。本院已于2015年7月8日将该款转付给你。至此,你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2)金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