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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修小民周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河喜与焦小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河喜,焦小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小民周初字第00001号原告李河喜,男,1971年7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吴爱国,修武县五里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小三,男,1970年3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河喜与被告焦小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河喜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河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