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刑执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唐年贞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年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资刑执字第425号罪犯唐年贞,女,1963年4月8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0日作出(2006)简阳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年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自2006年5月9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2月29日减刑1年2个月;2013年1月22日减刑1年,刑期至2016年3月8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向本院报请罪犯唐年贞减刑。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3日以资检减意(2015)第456号减刑提请检察意见书,向本院提出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曾获得表扬行政奖励。建议对罪犯唐年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罪犯唐年贞减刑程序合法,提请材料齐全,未发现违法情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年贞自减刑以来,在思想改造方面,能剖析犯罪原因,深挖犯罪根源,服从法院判决,遵守监规纪律;劳动改造方面,服从民警安排,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方面,坚持学习,成绩优良。曾获得表扬行政奖励。综合考核累计得分119.66分。没收个人财产已缴纳1万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奖惩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年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年贞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用政代理审判员 郑 宇人民陪审员 查秀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梁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