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4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梁军军与吴双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军军,吴双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686号原告梁军军,男,1992年5月18日出生。被告吴双杰,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梁军军与被告吴双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军军负担。审判员 庄福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