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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4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梁军军与吴双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军军,吴双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686号原告梁军军,男,1992年5月18日出生。被告吴双杰,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梁军军与被告吴双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军军负担。审判员  庄福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