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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00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秦万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万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782号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华县军民南路53号。法定代表人谭宏财,该联社理事长。被告秦万长,男,1957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秦万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交纳,撤诉后应退费25元,下余25元由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何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