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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柴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柴民初字第107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蒋高明,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曹玲珑。本院于2015年7月1立案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林春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高崟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