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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孟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459号原告:孟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孟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慧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