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孟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459号原告:孟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孟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慧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