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证字第0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枣园路信用社与皮俊、马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证字第00014-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枣园路信用社。被执行人:皮俊。被执行人:马莉。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枣园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皮俊、马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2)西莲证经字第9917号公证书、(2013)西莲证经字第1467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135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皮俊、马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310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执行,查封了被执行人皮俊名下的陕A×××××号别克车一辆,另外在银行、车辆和房屋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皮俊、马莉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证字第000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人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