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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甘占花与西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具体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裁定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占花,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青海万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青海新华百货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19号原告甘占花。被告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西宁市房产局)。法定代表人李志坚,该局局长。第三人青海万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万通物业)。法定代表人张德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延安,该公司业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玉玲,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青海新华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新华百货)。法定代表人张凤琴,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甘占花诉被告西宁市房产局及第三人青海万通物业、青海新华百货请求依法撤销房屋备案登记具体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甘占花以被告西宁市房产局主动履行行政义务为由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宁市房产局及第三人青海万通物业、青海新华百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甘占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占花撤回对被告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第三人青海万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青海新华百货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甘占花负担。审 判 长  蒋 莉审 判 员  喇晓萍人民陪审员  沙成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华文婷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