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姚爱武与烟台市冉亚尼经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爱武,烟台市冉亚尼经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354号原告:姚爱武。被告:烟台市冉亚尼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芝罘区幸福中路福旺街115-03。法定代表人:孙继红。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二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爱武诉被告烟台市冉亚尼经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爱武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爱武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爱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姚爱武负担。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蔡羽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