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4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发文与杨华明、杨金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4283号原告陈某,男,汉族,1966年4月21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杨某明,男,汉族,1965年3月15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杨某秋,男,汉族,1966年4月21日出生,住福清市。本院在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明、杨某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肖济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庄文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