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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桂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桂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157号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书明,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桂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桂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小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官 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