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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执恢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宝环与被执行人刘菁、颜文章、刘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宝环,刘菁,颜文章,刘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恢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蒋宝环,女,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刘菁,女,汉族,1987年6月10日出生,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颜文章,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刘荣,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蒋宝环与被执行人刘菁、颜文章、刘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的(2013)漳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漳执行字第448号执行裁定: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3)漳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1月9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船舶、工商、国土、房产等财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3)漳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