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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计俊山、丁连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俊山,丁连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596号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XX杰。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孟兆佳。该公司职员。被告:计俊山。被告:丁连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计俊山、丁连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连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连武的起诉。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