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垦民初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洪梅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华山中学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华山中学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垦民初字第00339号原告洪梅,女,1973年出生。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华山中学,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事业法人邱成国,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华山中学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梅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华山中学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梅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华山中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洪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洪梅负担。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陶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