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何恬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恬,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110号原告何恬。委托代理人沈彩蓉。委托代理人何颖。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XX,区长。原告何恬诉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三)项的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定条件之一是,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原告何恬提起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确认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对沙坪坝区站东路怡馨大厦的行政征收行为违法;2、依法确认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爆炸拆除怡馨大厦的行为构成行政侵权;3、依法确认沙区政府申请沙区法院对原告家庭财物的强制搬迁行为违法;4、依法判决沙坪坝区政府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1)沙坪坝站东路的原拆原建商品住宅一套,建筑面积113.65平方米。(2)重新装修该房的费用50万元。(3)自2013年9月以来截至2015年3月31日缴纳的重庆市工商银行房屋按揭贷款共计19609.44元。(4)非法强拆行为导致的原告财产损失10万元。(5)原告另行租房居住的月租费用按月2000元到起诉时共计38000元并直至换房后入住为止的其他费用。(6)房屋被非法征收和财产损失导致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7)房屋被非法征收导致原告同住的母亲沈彩蓉罹患××,父亲何德沛罗罹患××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与日常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误工费用等均由被告负担,按照实际发生情况,实际报销。(8)五楼空中花园属于公摊部分应属原告的部分赔偿金35.0365万元。5、本案诉讼费及因此发生的其他诉讼费用均由被告负担。因原告提起的前四项诉求并非同一行政行为可以涵盖,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依法向原告何恬释明并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原告坚持诉状上载明的诉讼请求不作任何更改。故原告所起诉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恬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 英代理审判员 杜咏霞人民陪审员 李玮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