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刑二初字第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明某甲、王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某甲,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通刑二初字第0144号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明某甲,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5)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明某甲、王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明某甲、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日至4月7日,被告人明某甲伙同被告人王某来到南通市通州区兴东镇、兴仁镇实施盗窃作案三起,窃得笔记本电脑、金银首饰、香烟、现金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439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4月1日下午,被告人明某甲、王某来到南通市通州区兴东镇秦某甲家,撬窗入室实施盗窃,窃得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500元),红南京香烟四包(价值人民币44元)及现金人民币70元。2.2015年4月6日夜间,被告人明某甲、王某来到南通市通州区兴东镇秦某乙经营的小店,破窗入室实施盗窃,窃得香烟、饮料、方便面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44.80元)。3.2015年4月7日下午,被告人明某甲、王某来到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顾某家,拆砖墙入室实施盗窃,窃得银手镯、石英岩手镯、钻石挂坠、金750项链、石英岩手链、千足金黄金手链等首饰(合计价值人民币7958.20元),玉溪香烟一条、硬中华香烟六包(价值人民币500元)以及现金人民币1676元。被告人明某甲、王某将盗窃所得的大部分赃款、赃物进行了均分,将其中的一根黄金手链销赃得款人民币3500元,被告人明某甲分得赃款人民币1700元,被告人王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800元。2015年4月12日,被告人明某甲将所窃苹果牌笔记本电脑带到南通市某电脑维修部销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夜,被告人明某甲带领公安人员到如东县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明某甲、王某均如实供述了各自犯罪事实,所盗窃赃款、赃物已全部退赔,已由公安机关发还各被害人,两被告人均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明某甲、王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两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证人唐某提供的收购手链的营业记录、龙宫数码专卖通讯器材质保单、龙宫数码专卖提供的失窃电脑型号、配置数据等书证;证人邵某、明某乙、唐某、宗某的证言;被害人秦某甲、秦某乙、顾某、刘某的陈述;南通市通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等鉴定结论;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现场照片;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发破案经过;以及被告人明某甲、王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甲、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明某甲、王某共同实施盗窃犯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明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是初犯,且退清了全部赃款,均当庭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殷晓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 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