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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新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琪与山东鲁峰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鲁峰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技术协会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琪,山东鲁峰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鲁峰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技术协会

案由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新商初字第58号原告:王琪。委托代理人:侯翔天,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晶晶,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鲁峰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原山东泰安交通车辆厂,以下简称为鲁峰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龙潭路377号。法定代表人:刘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永刚,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鲁峰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为鲁峰公司职工会),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龙潭路377号。法定代表人:吕家文,该协会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永刚,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琪诉被告山东鲁峰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山东鲁峰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技术协会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王琪负担。审判长  宋礼翔审判员  田雅君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