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张向阳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向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060号罪犯张向阳,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09)博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向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08年11月12日至2023年11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3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向阳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向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6月记功奖励一次,2015年11月表扬奖励一次,2014年1月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5年1月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向阳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系累犯,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张向阳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向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