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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民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莫海山与温德寿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海山,温德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280号原告莫海山,男,汉族,1966年2月10日出生。被告温德寿,男,汉族,1963年5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海山与被告温德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海山于2015年7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海山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海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25元,由原告莫海山负担。审判员  赵玉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马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