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祝学波犯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祝学波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197号罪犯祝学波,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1)苍刑初字第7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祝学波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27日至2022年6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祝学波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祝学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记功奖励一次,2015年2月表扬奖励一次,2015年2月嘉奖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祝学波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祝学波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祝学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27日至2021年7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月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