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三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林涛与张邦棋、白银华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涛,张邦棋,白银华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三初字第117号原告林涛。委托代理人赵书田,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邦棋。被告白银华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冠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全胜,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涛与被告张邦棋、白银华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29日依法由审判员刘光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在淘宝网购买了星月400-2型电喷版拉力旅行摩托车一辆(磨砂黑),并要求厂家更换前置减震器,双浮动碟,全段不锈钢排气,随车购买不锈钢保险杠一付,组装后发送至原告。原告于2014年5月将该车与银钢150-F型摩托车交给被告华电物业公司所属的车棚负责人张邦棋负责看管,并根据被告的通知缴纳了每车每月8元的保管费用,被告张邦棋出具了收条。2015年2月19日早晨,原告将星月400-2型车从车棚取出(取车时张邦棋在车棚),于2015年2月25日中午12时36分将该车送回并锁好(送回时张邦棋不在车棚)。2015年3月8日上午9时,原告将银钢150-F车取出并于当日下午16时左右放入车棚,取、送该车时,星月400-2型车停放在车棚,车棚无人看管。2015年3月31日下午6点半左右,原告去车棚给自行车打气时发现值班室大门上锁,车库大门敞开无人值守,原告便去地下车棚,发现星月400-2型车不见踪影,原告立即给张邦棋打电话,张未接,18时32分原告继续打电话,张邦棋于19时左右到车棚,原告当时提出报警,张邦棋说先去监控室查,过两天再报警。原告考虑到张邦棋收取了车辆管理费用,应该负责,就同意了张邦棋的说法。2015年4月1日、4月2日,原告多次找张邦棋问解决办法,张邦棋出尔反尔矢口否认,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平川分局报案。现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赔付星月400-2型电喷版拉力摩托车一辆并按丢失车辆原样由厂家更换前倒置减震器、双浮动碟、更换全段不锈钢排气、不锈钢保险杠,更换后发至平川、支付组装费用。要求二被告连带赔付原告星月400-2型车随车固定配件,包括:(1)、摩托车配套箱架及七七铝镁合金边箱一对;(2)、WUPP2.1A摩托车专用旅行电源一套,12V/24V摩托车专用数显电压表一套,MWUPP五寸摩托车专用导航支架一套;(3)、前减震器尼龙防尘套一套,皓月S600无线大排量摩托车专用整流器2套;(4)、石栏摆脚4300K疝气大灯一套,6000K天使恶魔眼疝气灯一套。要求二被告连带赔付磨合期机油摩托车专用黄壳AX5机油十桶及配套机滤六个。要求二被告连带赔付车辆上牌照95元和保险及车船税44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邦棋辩称,原告所述很多与事实不符。原告是2015年2月21日将车取出,3月31日原告说要给车打气车不见了,自2月21日原告将车取出,被告张邦棋再没见过原告的人和车,被告张邦棋看车棚将近两年,原告取车放车从不给被告张邦棋打招呼。3月31日原告说其车锁被人撬了,还不让被告张邦棋跟原告妻子说,原告还说最好不要把车找着。被告白银华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的车辆存放在张邦棋看管的车棚期间,原告与白银华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存放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在原告将车存放在车棚之前和从车棚取走车辆之后,双方并不存在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二、没有证据证实在2015年3月8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在张邦棋看管的车棚里发生过盗窃车辆的犯罪案件;三、根据白银华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了解的情况,在张邦棋负责看管车棚期间,一直恪尽职守,没有发现过车棚无人看管的情况,也没有发生过所存放的车辆被盗被丢失的情况。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在车棚内没有发现车辆被盗的痕迹和作案工具,甚至向负责看管车棚的张邦棋本人没有进行过调查询问。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涛向被告白银华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车棚负责人被告张邦棋缴纳二辆摩托车2015年1月-6月份96元费用。庭审中原告认可自行将存放的车辆取走,原告林涛提交证据有摩托车销售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发票、照片、证明、受案回执等,未提交将标的物摩托车取走后又交由被告张邦棋保管的证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销售证明、行驶证、发票、照片、证明、受案回执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为凭,已经当庭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林涛向被告由白银华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车棚负责人被告张邦棋缴纳二辆摩托车2015年1月-6月份费用,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保管合同关系,但原告林涛将该车取走后,未提出将标的物再交由被告保管的证据,故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林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光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党国文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