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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梓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梓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赵有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有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梓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云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惠贤明,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赵有斌,男,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梓潼县人民法院(2014)梓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有斌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借款本金150000元及相应资金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650元;(三)执行费18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有斌常年外出务工,经多方查找,未能查到下落,经电话联系,以及通过其亲属代为转达等方式,告知其相关执行事项及法律规定,仍拒不配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赵有斌无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在赵有斌名下的位于梓潼县文昌镇某路某段的住房一处已被申请执行人在借款时设置抵押,亦被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该处房屋现暂无法处置。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所抵押的房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唐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