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郑聪文与刘丽琴、陈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798号原告郑聪文,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代理人林国雄,男,华安县沙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丽琴,女,199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陈雪珍,女,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聪文与被告刘丽琴、陈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聪文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聪文以双方已通过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聪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8元,由原告郑聪文负担。审判员 蔡旺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漳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