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掇刀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掇刀刑初字第00100号公诉机关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以掇检捕诉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磊、代理检察员李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3日19时15分,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2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镇雨轩花园门前路段时,将同向行走的行人黄某某撞倒,造成黄某某(女,殁年63岁)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陈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9.1mg/100ml。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荆公交事认字(2015)第0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荆门市第二人民医院出院记录、病情介绍,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荆)公(刑)鉴(尸)字(2015)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沙洋县公安局后港派出所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社会调查评估卷宗,身份证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后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陈某某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昆代理审判员  王凯瑞人民陪审员  王国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