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邢台北围城典当行与河北邢台纸面石膏板厂(原邢台纸面石膏板厂)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北围城典当行,河北邢台纸面石膏板厂,李贵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北围城典当行。被执行人河北邢台纸面石膏板厂(原邢台纸面石膏板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开发区。第三人李贵彬,男,汉族,住邢台市开发区.本院受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执行原由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人邢台北围城典当行申请执行河北邢台纸面石膏板厂(原邢台纸面石膏板厂)借款纠纷一案,现查明,河北邢台纸面石膏板厂为非法人的个人独资企业,而第三人李贵彬系该独资企业的业主和投资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李贵彬为本案被执行人。李贵彬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邢台北围城典当行清偿本金、利息以及迟延履行金。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田志刚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