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一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师某某与被告富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某,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995号原告师某某。被告富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某与被告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鹏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海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