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一初字第0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沈志良与张爱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志良,张爱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1215号原告:沈志良,男。被告:张爱清,男。原告沈志良诉被告张爱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大丽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志良诉称:2015年2月上旬,被告以交质保金为由向原告借款61200元整,并承诺一个月内还款。后因原告急需用钱,便向被告催要,被告一拖再拖不予还款。现被告不接原告的电话也没有任何还款的意思。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61200元人民币;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请求相对人。因原告沈志良未提供被告张爱清的准确地址,电话号码(187××××7588)亦无法接通,原告在诉状上所列被告妻子的电话号码(182××××8178)经本院拨打,其亦予以否认。现本院亦无法适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向被告张爱清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志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退回原告沈志良。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大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陶 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