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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民商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温淑萍诉王兰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淑萍,王兰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民商初字第164号原告:温淑萍,女,42岁。被告:王兰强,男,现年48岁。原告温淑平与被告王兰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29日,原告温淑萍为被告王兰强垫付保险费30612元,商定一周后偿还,被告于2013年1月30日偿还一万元,下欠20612元及利息没有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20612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又不愿意预交公告费,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温淑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2元退回原告温淑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本品审判员  康运生审判员  宋士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