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徐振南与陈美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振南,陈美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徐振南,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美婷,女,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振南与被执行人陈美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4)安民初字第255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振南要求被执行人陈美婷偿还租金人民币4685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执行中,暂査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2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