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蠡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2014-210)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蠡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朱某甲。被执行人朱某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年7月8日作出的(2013)蠡民初字第4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朱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某乙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某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某乙名下的存款2700元至本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蠡县支行。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大中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齐 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