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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3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于宝鼎与宋长福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宝鼎,宋长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3784号原告于宝鼎。委托代理人:康树一。被告宋长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宝鼎诉被告宋长福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宝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于宝鼎承担。审 判 员  张正道代理审判员  由金玲人民陪审员  王 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意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