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姜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胶刑初字第48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女,汉族,小学文化,住山东省胶州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孙洪叶,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胶检公刑诉(2015)第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及其辩护人孙洪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日11时许,在胶州市胶莱镇解家大高村,被告人姜某因琐事和刘某发生争执,后刘某被姜某殴打致伤。经胶州市法医门诊鉴定,刘某的伤构成轻伤二级。为证实该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未发表具体量刑意见。被告人姜某辩解称:被害人的伤不是她造成的。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对于被害人的轻伤,当时发生争执的有三个人,他们三个人互相拉扯、扭打在一起,不排除是被告人以外的人造成的。2、即使轻伤是被告人与被害人拉扯过程中造成的,也是在被告人挣脱被害人的束缚过程中造成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日11时许,在胶州市胶莱镇解家大高村刘某家,被告人姜某因琐事和刘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撕扯,在此过程中,姜某致刘某手指骨折。经法医鉴定,刘某的伤构成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一)书证、物证和鉴定意见1、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2、姜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姜某辨认出其伤害刘某的地点。3、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刘某左小指中节指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左小指近侧指间关节脱位,住院期间行左小指近侧指间关节融合术,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4、前科查询,证实被告人姜某无违法犯罪记录。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姜某的身份情况。(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陈述称,2014年11月1日中午11点左右,被告人姜某到她家中,在院子里骂她丈夫解某,她张着手往外推被告人,被告人掰了她的左手,后双方撕扯起来,撕扯了一会,她觉得自己手指使不上力气,后发现左小指变形。(三)证人证言证人解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日10点左右,在赶集时被告人朝着他骂,11点左右,被告人又到他家中院子里骂,他妻子刘某就拖着姜某往外拖,拖到门口处时姜某攥着刘某的左手小拇指,把刘某的小拇指掰断了,后被邻居们拉开。(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姜某供述称,2014年11月1日中午11点半左右,其去解某家中找解某,问解某为什么要把她赶出家门,后刘某叫她出去,出去后刘某用拳头捣在她胸口一拳,解某打在她头上一拳,之后刘某拉着她的手要打她,她往后一别造成了刘某指头的骨折。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被害人的伤不排除被告人以外的人造成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害人陈述、证人解某的证言、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互印证,均证实被害人的伤为被告人造成,故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即使轻伤是被告人与被害人拉扯过程中造成的,也是在被告人挣脱被害人的束缚过程中造成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是主动到被害人家中,双方发生争吵,后相互撕扯,最终导致被害人受伤,被告人对此应承担法律责任,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案发时被告人、被害人互有撕扯,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6年1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玉涛审 判 员 于玲娟人民陪审员 周茂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逄伟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