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付华与许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付华,许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037号原告王付华。委托代理人章庆文(一般代理)。被告许笑。委托代理人胡生浩,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277号祥和大厦。法定代表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付华诉被告许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付华与被告许笑于庭外达成调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王付华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付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付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王付华负担。审判员 熊浩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应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