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执裁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沈阳吉平顺钢材经销处与四平市鼓引风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吉平顺钢材经销处,四平市鼓引风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民执裁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吉平顺钢材经销处。负责人宗长安。被执行人四平市鼓引风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艳玲,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沈阳吉平顺钢材经销处与被执行人四平市鼓引风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1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平市鼓引风机有限公司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沈阳吉平顺钢材经销处向本院提出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石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朱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