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代菊与被告钱如凡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代菊,钱如凡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1292号原告杨代菊,女,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鹤州南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68********。委托代理人张学来,鹤城区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资格证书号118011106578。被告钱如凡,男,194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49********。委托代理人杨司和,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8910393871。委托代理人钱洲洲,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人民南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76********。原告杨代菊与被告钱如凡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受理后,原告杨代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代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代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杨代菊承担。审 判 长  陈发林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人民陪审员  倪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