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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朱成苗、姚晓仙与钱倪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成苗,姚晓仙,钱倪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180号原告:朱成苗,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原告:姚晓仙,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陈西,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倪胜,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朱成苗、姚晓仙与被告钱倪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朱成苗、姚晓仙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钱倪胜无法联系,朱成苗、姚晓仙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成苗、姚晓仙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成苗、姚晓仙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许明正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