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民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象山县丹西街道金港花园业主委员会与韩伟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县丹西街道金港花园业主委员会,韩伟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民初字第1215号原告:象山县丹西街道金港花园业主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叶宗柯。委托代理人:许剑炳。被告:韩伟岳。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县丹西街道金港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韩伟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象山县丹西街道金港花园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作出的处分,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象山县丹西街道金港花园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象山县丹西街道金港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审 判 员 林 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