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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46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州绿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郑州拓普轧制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绿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郑州拓普轧制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648-1号原告郑州绿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北路1号9层907。法定代表人岳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福智,该公司员工。被告郑州拓普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雪松路12号。法定代表人赵林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绿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拓普轧制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绿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郑州绿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申晓娟代理审判员  汪 涛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铭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