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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2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金永振诉被告延吉市妇幼保健所劳动争议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永振,延吉市妇幼保健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262号原告:金永振,男,朝鲜族,1954年11月13日生,现住延吉市。被告:延吉市妇幼保健所,所在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辛盛花,所长。委托代理人:申永哲,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永振诉被告延吉市妇幼保健所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永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239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金永振负担,余款2385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林大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许莲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