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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杨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1776号原告: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肖彦,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保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袁明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