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杨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1776号原告: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肖彦,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保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袁明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