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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梁志鹏与关超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志鹏,关超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C}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366号原告梁志鹏,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关超雄,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志鹏诉被告关超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梁志鹏送达了预交受理费通知,但原告梁志鹏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逾期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志鹏逾期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志鹏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梁 治 平审 判 员 司徒艺贞人民陪审员 张 荫 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郭 雪 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