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执字第3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杨厚繁与刘文桂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厚繁,刘文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307-1号申请执行人杨厚繁。被执行人刘文桂。杨厚繁与刘文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茂电法民一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刘文桂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欠款2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成立专案组对被执行人刘文桂的所有财产统一处理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文桂的所有财产正在���一处理中,正在等待参与分配。该案暂备不具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3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蒋 兴审判员 陈瑞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赖明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