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高超与XX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805号原告高超。委托代理人赵建兵,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彬。委托代理人杨连迎,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卫宁,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超诉被告XX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超于2015月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玉秀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人民陪审员 韩丽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孙金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