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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北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北初字第00352号原告贾某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苗雪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新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