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北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北初字第00352号原告贾某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苗雪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新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