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门中民一终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代英与胡刘琴、曾祥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代英,胡刘琴,曾祥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中民一终字第001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代英,无业。委托代理人:陈长波,务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刘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祥友。上诉人张代英因与被上诉人胡刘琴、曾祥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4)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代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代英在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代英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张代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华代理审判员 张宙飞代理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胡飞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