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张某申请张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通中民终字第802号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某某与申请人张某共有房屋处于拆迁阶段,且当事人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二执字第45号案件中止执行。二、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肖 攀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宏昊 微信公众号“”